草案一審稿中提出,自本條例施行一年后,餐飲經營者應提供可循環使用筷子和可降解塑料餐具。不過,在調研和立法協商會上,有關餐飲行業協會、餐飲經營者特別是快餐經營者普遍反映,“可降解塑料餐具”目前還沒有統一明確的標準,難以要求餐飲經營者必須提供,建議刪除。
對此,修改稿改為,自條例施行一年后,餐飲經營者應當提供可循環使用筷子;超市、商場、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不得銷售、無償或者變相無償提供不可降解的塑料購物袋,違規的話,將被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。而草案一審稿的罰則規定是,沒收違法所得,拒不改正的,責令停業整頓。
針對一審中“賓館、洗浴等服務性行業應當就所提供的一次性消費品明碼標價”,有的專家、地方和企業也提出,這條可執行性不強,建議修改。
對此,修改稿將其修改為:“賓館、洗浴等服務性企業應當采用有利于資源循環利用和環境保護的產品,采取環保提示、費用優惠等措施,鼓勵和引導消費者減少使用一次性消費品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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